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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消防人员卖书牟利 “消防参谋”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8-12-17 13:56:28


    冒充消防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和私营企业高价推销消防书籍牟利。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郑某标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50岁的郑某标系江西上饶人。2014年9月份,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无业人员郑某标冒充北京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给当地个体老板易某挂电话,让其购买消防书籍,还说是消防大队的规定,相关单位必须购买。想到自己开的是石场,掌握消防知识也是应该的,易某就同意了订购。两天后,易某收到一套消防书籍后向郑某标提供的账户汇款980元。当月,郑某标尝到甜头后又冒充湖北省松滋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给个体加油站老板段某进打电话,让其购买有关消防书籍。段某进考虑到此事有利无弊,980元也不是大数目。于是,其果断答应了“消防人员”的请求。段某进收到书籍后遂向郑某标的账户汇款980元。

    2014年11月份,郑某标故伎重施,冒充枣阳市消防大队“刘参谋”,分别给枣阳市的四个中学校长、一加油站老板挂电话,高价推销书籍,敛取不义之财。

    2017年8月,枣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终于将冒充“消防参谋”的郑某标抓捕归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标冒充消防大队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作案7起,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68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标犯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标因招摇撞骗的违法所得,应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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