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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罪与庭后认罪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12-19 16:47:57


    当庭认罪与庭后认罪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须考虑因素:

    1.犯罪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

    3.认罪程度;

    4.悔罪表现等情况。

    当庭认罪需要与坦白自首等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当庭认罪,由于其性质的良好在判决时,会降低基准刑的百分之十。具体的量刑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案件进行判断。对于庭后认罪其性质与当庭认罪差距较大,对于案件的判决也无法起到本质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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