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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同居未登记悔婚彩礼酌情退

发布时间:2019-01-15 10:10:07


    2017年8月,张强与刘芳相识后,经过两个多月的交往,双方互生好感,开始谈婚论嫁。同年11月,张强家托媒人上门提亲,刘芳父母欣然应允,唯一要求是张强“入赘”,张强与家人考虑后答应了下来。当月,两人的订婚仪式便在刘芳家举行,仪式中张强父母经媒人之手送给刘芳父母3万元,刘芳父母退1200元收下28800元,张强还送给刘芳价值1.2万元的“三金”饰品。

    订婚仪式举行次日,张强便搬入刘芳家中,二人共同生活,以夫妻相待。燕尔新婚很快过去,平淡生活却日复一日,共同生活数月后,两人在性格上的差异越发明显。2018年7月,两人又起争执,张强怒而离家。不久,刘芳家提出退婚,张强家亦同意退婚。订婚容易退婚难,关于彩礼的退赔两家人始终无法协商。于是,张强诉至法院,要求刘芳家退还彩礼、首饰等5万余元。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刘芳家返还张强彩礼248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张强与刘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在举行订婚仪式后,已经按民俗同居生活数月,已有夫妻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数额。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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