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林地纠纷未解破坏邻家坟墓

发布时间:2019-01-22 14:02:04


    王某发现亲人坟墓被夷为平地,报警后得知是邻居赵某所为,后赵某被行政拘留5日,但意难平的王某一家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将坟墓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近6万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赵某赔偿王某一家人各项损失近5800元。

    2018年4月的一天,因此前的矛盾,赵某故意将王某父亲坐落于村河西侧的坟墓破坏。时隔5个多月后,王某一家人才发现,随即报警。后警方对赵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其间,王某一家人依照公安机关要求,自行将坟墓恢复,但赵某自拘留所出来后,再次将坟墓破坏。王某一家人称,此事给他们家造成很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向原告方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近6万元。

    庭审中,赵某称王某父亲的坟地在自家林地中,多次要求其迁坟未果,所以才平了王某父亲的坟。而王某表示,父亲去世已十余年了,坟地在村里的荒地上,并未占用赵某家林地,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坟墓在民法上属构筑物,是特殊不动产,死者近亲属对其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祖坟在本质上也是家族的偶像物,是祖宗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其承载的价值应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千百年来,中国人坚信“祖有功,宗有德”,主张“死有所葬,入土为安”,死者生命虽然终止,但其人格尊严、坟墓完整、骸骨骨灰等人格因素仍然长久存在,不容侵犯。本案中,赵某破坏了王某父亲的坟墓,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担责。因坟墓已被损毁,原告起诉要求赵某恢复原状不具有可执行性,故赵某应赔偿原告修复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精神损害方面,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中,因坟墓是原告祭奠亲人的精神寄托,承载着人格因素,赵某对坟墓的损毁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精神打击,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赵某的主观过错和坟墓损毁情况予以确定。

    据此,通州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赵某赔偿原告坟墓恢复费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699070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