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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签订施工合同无效 工程验收合格仍需付款

发布时间:2019-02-12 10:11:21


    萍乡某工程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后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被告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窝工费16万余元。

    经查明,2009年7月,萍乡市320国道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与萍乡某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萍乡某工程公司承包国道某段拓宽改造工程,后萍乡某工程公司将工程中的渡槽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王某。后王某开始动工,之后接到萍乡某工程公司通知暂停工,直至接到正式撤建指示时止未再施工,造成王某材料、人工、管理等损失104960元。后王某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价款也进行了结算,萍乡某工程公司尚欠王某60817元未付,后王某多次向萍乡某工程公司讨要损失及工程款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萍乡某工程公司将渡槽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原告王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该分包行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因原告施工期间完成的工程已经被告验收结算认可总工程款为100817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0817元,品除已支付的40000元,还需支付剩余工程款6081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0817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萍乡某工程公司该项目工作人员在申请补偿窝工损失104960元的《请求补偿友谊渡槽中途停建造成损失的报告》中加盖了印章,表明其认可原告因停工产生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窝工费1049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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