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胡某两家系近邻,2015年5月11日晚,卢某3岁的儿子塘塘(化名)与胡某5岁的外孙王某在卢某家里玩,到了饭点,胡某喊王某回家吃饭,塘塘就和王某一起到了胡某家。
胡某给坐月子的儿媳盛了一碗面条,然后把面条汤锅放在厨房门里边的地上,厨房门未关。胡某在端饭期间,塘塘摔倒被热面汤烫伤。随后,塘塘先被送到嵩县一家医院进行救治,因大面积烫伤并发生休克,当晚又转至洛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塘塘住院期间共计花去医疗费20720元,胡某支付1000元后便不管不问。因索赔未果,塘塘将胡某诉至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48434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胡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塘塘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塘塘15721元。
法官庭后介绍,本案中,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塘塘到其家中后,应当预见到,将热面汤锅放置到地上可能会对两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后果,但其未能尽到谨慎的安全防范义务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塘塘被热面汤烫伤,故胡某对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原告是3岁幼童,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能随身看护,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人父母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注意人身安全,帮他人照看未成年人,也要尽到看护责任,避免其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