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3日,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某银行员工报警称:有一客户持一张面额10万元的银行存单到银行辨认真假。经查验,该存单系伪造。
经查,2017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为了在债主向自己讨债时出示、证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到一名制假证的男子,花费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假定期存单,后将它交给其债主周某。2018年1月13日,周某的妻子持该存单到某银行查询时,被告知该存单是假的。随后银行工作人员报了警。
“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我不是为了骗钱,只是想做一下抵押,跟债主拖一下时间,再还钱,没想到要把假存单流通出去。”坐在被告席的钱某某万分后悔。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被告人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