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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电鱼死亡追偿水库已尽义务免责

发布时间:2019-02-18 09:35:43


    村民潘某在水库泄洪道电鱼时出了意外撒手人寰。事发后,潘某妻子李某向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水库管理局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指出水库管理局未尽危险告知义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潘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原告提出了包括身份信息、证人证言、照片等在内的18项证据。对此,被告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原告方举证的照片不能反映水库全貌,未将水库设置的告示牌摄入,且部分证人证言不能反映客观事实。此外,被告出示了包括报价表、照片、图纸在内的3项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当天,事故地水深为40至50厘米,且水流平缓,水底平整,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能力且身形正常的成年人,具备站立条件。同时,根据证人描述,潘某系电鱼中触电扑倒在水库中,后经岸边人员救起后最终送医治疗无效后死亡。死者的亲属在事发后出具给公安部门的申请中亦明确注明,对潘某“自己操作不慎死亡的原因无异议”。因此,法院判定潘某死亡原因与水库管理局的管理义务及安全告知义务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长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作为水库管理部门,危险告知义务及安全管理职责并不意味着其需要在水库库区范围内每一处均设置警示牌和对来往人员需逐个进行安全告知义务。本案中,水库管理局在水库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在四周安设了警示牌,向周边村居发出了安全告知通告,均已明确提醒了在库区范围内需注意事项,并着重对电鱼、炸鱼等事项明令禁止,对游泳等危险事项也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因此,法院认为水库管理局已尽到安全警示及告知义务。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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