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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款实为报酬账乱难证公司败诉

发布时间:2019-02-18 09:36:28


    2015年8月,范先生向某项目公司借款5万元,但一直未偿还。为此,该项目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范先生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对此,被告范先生辩称,该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涉案5万元也并非借款,而是项目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据他讲,项目公司与其签订了兼职协议,负责在青海省各县推广项目,后来项目公司拒绝发放报酬,而他急需用钱,向该公司催要报酬款时,该公司均让他以借条的形式先行支取钱款,事后再用报酬款冲抵,所谓的借款其实就是公司应当支付给他的报酬、货款、业务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项目公司提交借条及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范先生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系其他法律关系,项目公司对此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范先生出具的借条载明款项性质为借款,但转账附言中却为货款,借款单中亦注明该笔款项实际用于预付公司业务费,结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及兼职协议,法院认定借条中所涉款项即项目公司向范先生转账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与合作合同相关的款项。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项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谨慎对待和处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其他经济往来活动,对于劳动关系和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分别独立进行处理,切忌将所有的往来混杂而无法探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支付处理与员工的金钱往来,不可发生走私账和做假账的行为。员工则应当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迫于其他因素轻易向用人单位出具借据等债权债务凭证,否则后期发生纠纷举证责任难度将增大。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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