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熊孩子贪玩放鞭炮,结果引起火灾,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9岁的常某家住郑州市惠济区某村。2017年12月的一天下午,常某放学后与3名同学在村头某处空地放鞭炮玩,却不慎引燃了地头的枯草,进而引发火灾,导致该田地里的树苗和在附近停放的一辆轿车被烧毁。后经鉴定及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8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等4人在事发时均为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玩火放炮、引燃烧毁车辆及树苗,依法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先由其个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个人财产不足的,则由各自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常某等4人的各自监护人赔偿车损及树苗损失,共计2万8千余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