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三,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张琴应邀到同学王建家聚会。当晚23时,聚会结束,王建在屋外燃烟花,站在一旁观看的张琴被炸伤左眼。张琴的爱人李军和其他几名同学立即将张琴送至医院。
张琴及家人了解到,王建燃放的礼花炮是从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花公司)购买的,名称为“小炮弹”,产品级别为B级,为高空礼花,而当时燃放时,礼花炮在3米左右的空中就爆炸了。在张琴住院的第二天,李军报了警,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人调查此案,经核实,该烟花公司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安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另外,燃放的“小炮弹”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在燃放时也未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存在过错。
后经鉴定,张琴左眼9级伤残、右眼10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3万多元。因索赔未果,张琴诉至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请求判令王建和烟花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公证费等共计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安全意识不强,在未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燃放烟花,导致张琴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烟花公司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说明其经营没有经过培训,缺乏安全经营的意识,其销售烟花爆竹也属于违法销售,故烟花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琴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观看烟花存在较大的危险性,但她安全意识不强,距离王建燃放烟花地点过近,以致自己受伤,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减轻两被告10%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王建、烟花公司分别承担45%的责任,赔偿张琴医疗费、公证费10.8万元。
节日里燃放烟花爆竹本来是为了开心、助兴,但一些人却不幸被烟花爆竹所伤,结果事与愿违、乐极生悲,给节日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
为了避免烟花爆竹伤人,应当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普及燃放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理念,并狠抓各项限放烟花爆竹、禁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落实到位。
其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积极作为,督促生产、销售、运输等各行业都要严格依法经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确保各种安全措施落地生根。
再次,烟花爆竹的燃放者一定要慎之又慎,头脑中紧绷安全这根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操作程序燃放,同时燃放时做到瞻前顾后、左顾右盼,既注意不伤害自己,又确保不伤及他人。高高兴兴的开始,安安全全的结束。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今年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数尽管少了很多,但仍有不少受伤者。希望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早日出现烟花爆竹“零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