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公司院内撞伤行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9-02-18 09:48:57


    问:2018年6月22日晚22时许,在公司院内,我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伤,后住院12天。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知,法律上的“道路”具有开放性,也就是允许公众通行。本案事发地点在公司院内,客观上存在封闭性,但公众可以通行,车辆能够进出,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张某驾驶机动车将你撞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如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综合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由你和张某分担。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07117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