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家庭纠纷与亲戚发生争执,一时冲动竟用砖块打伤对方。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王金飞与其姐王洁、其妹王美三人来到被害人王亚明家,因家庭纠纷和王亚明及其妻子刘凤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王金飞用砖块将王亚明的头部打伤。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亚明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王金飞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王金飞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金飞与被害人王亚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金飞自愿赔偿王亚明及其妻子刘凤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562元并已履行,被害人王亚明对被告人王金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金飞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飞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飞与被害人之间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王金飞与被害人王亚明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王亚明及其妻子的经济损失,并已履行,被害人王亚明对被告人王金飞的行为已表示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王金飞适宜社区矫正,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