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已婚女子与他人同居生活 因重婚罪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9-03-11 10:33:21


    林某婚后离家出走,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三个子女。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重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明,2003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某与朱某登记结婚,2004年4月10日两人生育一子朱某斌。2014年间,林某从朱某家离家出走,后遇到龚某某,在与朱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状况下,林某与龚某某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铅山县葛仙山乡某村龚某某家,双方于2014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龚某红,2016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龚某英,2018年6月生育一子龚某立。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6月23日生下其子龚某立,目前还在哺乳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三子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还在哺乳期,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694511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