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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碰瓷”敲诈勒索 金沙一恶势力集团获刑

发布时间:2019-04-26 10:45:53


    4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陈某某等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七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至七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罗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共谋讹诈私家车车主钱财以牟取经济利益,犯罪活动由罗某统一指挥、策划,约定由团伙成员租乘私家车,通过碰瓷对私家车司机进行敲诈勒索,并由罗某统一分赃。2018年9月,陈某某与罗某因分赃产生矛盾,被告人陈某某便纠集被告人黄某等四人另成一组,由陈某某统一指挥,采用同种方式实施犯罪,由陈某某统一分赃。2018年2至9月间,被告人罗某、陈某某等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使得26名司机受害,损失金额高达79350元。

    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罗某、陈某某分别为首的本案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一定的组织性,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遂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其中罗某、陈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法院对其依法从严惩处,两人均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五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7人被处罚金共计31.3万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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