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二人冒用公司名义签订购销合同,非法获利后拒绝支付货款。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6年11月14日,肇庆市正方药业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其父亲被告人刘某乙冒用肇庆市正方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药品购销合同,并在该份合同上加盖了假的肇庆市正方药业有限公司的印章。2017年5月27日,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发了一批价值人民币149081.25元的药品到肇庆市正方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在签收上述药品后没有告诉肇庆市正方药业有限公司的入库员,而让被告人刘某乙将上述药品运出仓库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5.5万余元。2017年6月20日,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找被告人刘某甲对账,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告人刘某乙的授意下在对账函上签字并加盖假的肇庆市正方药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在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员工多次催款的情况下拒绝支付货款。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乙将其所骗货款全部归还给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乙到樟树市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49081.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退清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