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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款未给付 法院判决十日付清赔款

发布时间:2019-05-22 10:30:14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吴某赔偿原告周某人民币18000元,此款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吴某驾驶车辆在进贤某酒店附近将行人原告周某撞伤。2016年12月12日,进贤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意见,注明:经双方协商,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0000元整,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责任。至2017年1月13日,被告吴某尚欠周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整。之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吴某驾驶车辆与行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查,原、被告在进贤县交警大队的组织下达成调解一致,程序合法,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周某出具的欠条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系被告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予以认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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