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民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中院民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王XX,系北京泉XX建筑工具租赁站经营者(以下简称泉XX租赁站)。被告系中铁XX局哈西项目部。2010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碗扣架料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碗扣架料。2012年4月,原告向被告索要拖欠费用,被告以双方合同已于2011年5月31日解约为由,仅同意给付双方无争议的59余万元,其余款项拒绝支付,并声称解决通知书已于解约当天交给原告方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綦X。原告王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等各项费用400余万元、违约金100万元,并返还价值200余万元的未退租赁物536吨。第二次开庭,在无法找到证人綦X的情况下,被告出具了六张落款为綦X的收条,标明共退还租赁物资200余吨。原告认为单据系被告造假,申请鉴定。原、被告双方矛盾激化。
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办案人员亲自到北京向原告释法析理,帮助原告分析法律关系及案件判决后的各种情形,化解原告对被告的不满情绪。当日又返回哈尔滨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使被告认清自己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理解法院为企业排忧解难的良苦用心。原、被告双方最终被法官的真情所感动,主动做出让步:原告同意将租赁结算日期定为2011年12月15日,要求被告只返还400余吨物资即可,并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承诺将未退还的租赁物资按照合同约定折价偿还原告。至此,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