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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款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发布时间:2019-06-13 10:52:44


    【案情】

    李某和唐某后婚后多年后育有一女,2016年7月,其女儿小花(化名)被查出患有先天性白血病,在某募捐网络平台上筹得18万余元,与平台签订众筹协议时有明确约定该笔捐款仅用于对其女儿的治病。2017年1月,其女儿去世,治理花费捐款11万余元。该募捐网络平台就剩余的捐款7万元的最后归属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李某夫妇能否继承该笔爱心捐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夫妇作为其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对其财产继承,故李某夫妇能继承该笔爱心捐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爱心捐款具有公益目的性且并不属于小花所有的财产,故李某夫妇不能继承该笔爱心捐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的规定:“捐赠财产的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故从捐款的目的看,捐款本身是为了扶贫济困,而并不是时受赠人或其亲友从中谋取利益。当捐款被到达被捐赠人以后,捐款是有明确的特殊公益用途的,那就是治病救人。如果受赠人去世了,捐款还有剩余,捐款的特殊目的就不能得到实现,捐款就绝不应该由其受益人挪作他用。

    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讲,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被继承。对这些能被继承的财产首先要有所有权,而捐款作为特殊目的使用款项,小花并无所有权。其被继承人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的说法。

    在本案中,李某夫妇在和该募捐平台筹签订众筹约定时有明约定,该笔捐款用于小花的治病。如果在小花去世时,其因为治病尚有未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捐款应可以首先用于偿还债务。但该笔剩余的捐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明显违背了捐款的目的,也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综上,爱心捐款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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