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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人借款后玩失踪 法院判决平息诉讼

发布时间:2019-06-13 11:22:33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周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某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借款时间为5天,于2018年9月15号还清(一次性),特此借条作证 借款人周某 时间:2018年9月12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躲避玩失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被告周某借款2500元并承诺2018年9月15日还清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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