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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索要到期借款 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时间:2019-06-25 09:33:3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催人还债情有可原,但催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合法催讨才是第一要义,切莫因缺乏法律常识,钱没要回来,反招来“牢狱之灾”。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李某等三人被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分三次共向被告人陈某、李某借款6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黎某未归还。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陈某为索取上述债务,伙同被告人刘某、“胖子”(另案处理)在临湘市某大酒店前,将黎某强行带上陈某的本田小轿车。众人先是将黎某带至临湘市某水库,要求黎某下到水里,并用拳头殴打黎某的胸部和背部。因担心被人找到,李某等人将黎某转移至另一水库,并再次让黎某下到水里,黎某在水里蹲了十余分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时,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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