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进贤一男子污染环境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

发布时间:2019-06-25 09:56:37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金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被告人金某明知从事铝管氧化加工有污染的情况下,向陈某(已判决)提供场地,即提供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村委会砖厂旁的砖房,用于陈某等人非法从事铝管氧化加工,陈某聘请赵某、钱某(均已判决)在其氧化厂内进行一系列流程操作,共同配合完成氧化加工的各个流程,将氧化加工产生的废水通过事先挖通的暗管直排入旁边的废水井内。该氧化废水经取样检测PH值为1.57,呈酸性,为危险废物;废水中镍的检测结果为10.8mg/L,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21.6倍。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金某经传唤到案。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金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经司法机关依法传唤拒不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进行氧化铝管加工有污染而提供场地,致使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在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675778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