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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刑满释放15天又因寻衅滋事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9-07-15 10:16:05


    江西宁都一男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刑满释放仅15天,又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姚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2019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黄某、宁某、李某等人在宁都县梅江镇文安路的“酒点半”酒吧喝酒,期间因被害人黄某开被告人姚梦寒和其女性朋友的玩笑,引发双方口角,后在宁某、李某等人的劝解下,双方敬酒互表歉意。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姚某在将其女性朋友送回家后,想到黄某是在挑衅他,遂在县城三环南路红绿灯旁的“姐妹夜宵店”未经同意就拿走一把不锈钢菜刀,返回到“酒点半”酒吧一楼大厅,并持菜刀从后面朝被害人黄某左肩砍了一刀,后被宁某、李某等人制止。被告人姚某离开现场至宁都县公安局梅江派出所投案,供述了其持刀砍伤黄某的事实。

    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左肩部有软组织创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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