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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贷款 甲方清偿后追偿乙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22 14:33:34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案,限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货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824.7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原告赵某和被告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姻期间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后,原告赵某代被告刘某偿还了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贷款产生的利息,原告赵某多次向被告刘某追偿代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824.74元,被告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赵某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824.7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系意思自治的表现,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代被告清偿银行贷款及利息,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后即取得对被告的偿还请求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824.74元的诉请,证据充足,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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