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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多次转卖均未办理相关手续 一手出卖人须承担初始登记义务

发布时间:2019-09-03 10:32:14


    近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石某及第三人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手续变更登记到原告汪某名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曾承建第三人某公司房屋开发等项目。2015年3月8日,第三人某公司与石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00000元的价格将一套商品房出售给石某并交付(未办理过户手续),以冲抵部分工程款。之后,石某因需要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于2016年2月5日,与原告汪某签订《房屋转卖协议书》,将诉争房屋作价286000元又转让给汪某,汪某随后付清了房款,并约定石某包办产权证。汪某购房后居住至今,并多次要求石某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但石某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第三人亦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虽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均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诉争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负有初始登记义务的权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未约定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对价的目的系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故协助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亦系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本案诉争房屋现未办理初始登记,第一手出卖人某公司应积极办理商品房的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石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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