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朋友称可代缴社保 因未如期办理被法院判退费

发布时间:2019-09-16 16:43:52


    小于经朋友介绍与小贾相识,小贾称可通过自己的公司为小于代缴社保,帮其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小于信以为真,就向其交付代办社保的费用6万余元。一年多过去了,小于发现自己仅有三个月的社保记录,便找到小贾要求退还费用,并将小贾及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贾及公司返还代办费用4.6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小于与小贾签订的委托代办、代缴社保五险的合同无效,小贾应返还办理费用4.6万元。

    原告小于诉称,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其听信了小贾及其公司可以给自己代办、代缴社保的宣传,与小贾签订了委托代缴、代办社保的合同,并向其交付了代缴社保的费用。起初三个月,自己可以查询到社保处于正常缴纳状态,但此后公司再未缴纳社保,也不退还费用,故将小贾及其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小贾及其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公司已依约为小于申报缴纳社保,后因公司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导致账户被封,资金周转困难,故没有后续缴纳。但公司一直按期向社保中心保持申报并已申请延期缴款。因公司已在社保中心代小于申报,公司已处于欠缴费状态,且社保中心不允许不交或删除已申报的社保,公司只能延期为小于缴纳,费用无法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有关代办、代缴社保的约定,应属无效。《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此,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应自行办理申报并缴纳,不能通过与自己没有用人关系的单位代为办理缴纳社保。本案中,各方均明知小于与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小贾收取小于交纳的款项后通过其公司为小于交纳社保五险的行为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会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犯罪行为。最后,法院判决小于与小贾签订的委托代办、代缴社保五险的合同无效,并判令小贾返还办理费用4.6万元。

    【法官提示】:法官在此提示广大劳动者,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切勿对此心存侥幸,企图寻找“捷径”,相信街头巷尾小广告或朋友介绍的代办、代缴社保等逃法行为。国家推行社会保险是为广大群众、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福利,劳动者应通过合法途径享受福利待遇,企图规避法律谋取便利的行为,轻则使自己的钱财有去无回,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25365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