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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障对象“强占”公租房被判另付三倍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9-10-08 14:08:00


    失去承租公租房资格,男子却私自安装水电“赖”着不腾房。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潘某起与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明确就承租房屋、租期、租金、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的腾退等有关违约责任作了规定。2016年,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包括潘某起所住房在内的1382套保障房,转让给福鼎市某公司,后因潘某起从属于保障对象公司离职,已不属于《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方案》保障对象,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函收回潘某起的公租房。

    潘某起在对方采取张贴公告、上门通知、断水断电、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时,均不予理会,甚至私自安装水电,继续“赖”着不腾房。后该公司只能诉至法院,潘某起于审理阶段搬离公租房。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起与福鼎某公司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潘某起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后因潘某起从属于保障对象公司离职,已不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在该公司多次通知情形下,未在规定期间搬离住房并拖欠租金。因此,判决潘某起付给该公司租金,以及最高年租金三倍为基数的违约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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