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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三次贩卖海洛因 获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0-01-19 10:48:43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梁某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0日,梁某爱在洪江市黔城镇街上,向一外号“建建”的男子以55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约1克。2019年7月31日10时许,吸毒人员何某用手机联系梁某爱购买毒品,二人相约在梁某爱家中交易。当日中午,何某来到梁某爱家中,梁某爱随即将一个海洛因小包子(约0.3克)交给何某,并离开了现场。随后,何某以发送微信红包的形式向梁某爱支付毒资200元。

    8月1日12时许,吸毒人员郭某富电话联系梁某爱后来到梁某爱家中购买毒品,梁某爱随即将一个海洛因小包子(约0.1克)交给郭某富,随后,郭某富以发送微信红包的形式向梁某爱支付毒资120元。

    当日13时许,何某再次到梁某爱家中购买毒品,梁某爱将一个海洛因小包子(约0.34克)交给何某,何某持有毒品离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梁某爱未收到何某支付的毒资。

    同日,梁某爱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持传唤证传唤到案,到案后,梁某爱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另查明,梁某爱2007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爱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某爱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梁某爱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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