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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贩卖300元毒品 女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0-06-10 11:01:10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19时许,何某在南昌县某单元楼下,向刘某贩卖300元毒品。

    2019年11月25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何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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