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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调解撤诉结案

发布时间:2020-08-10 10:08:03


    2020年6月8日,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杜某诉被告姚某、王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原告杜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迁出原告所购买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回迁楼,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实际用户为王某某,王某某与姚某、王某三人一起居住于案涉房屋中。2019年1月5日,王某某与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9年1月9日,杜某将购房尾款二十余万元存入王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同时,王某某为杜某出具收据并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杜某,杜某更换了门锁。

    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姚某及王某均称不知情。姚某称,其回洮南老家照顾母亲王某,并且房屋一直处于居住状态,王某某与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认同,卖房子没有经过姚某和王某同意。姚某及王某确实一直实际居住于案涉房屋中,均为实际占有人。杜某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由提起诉讼,略有不妥,且已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年时效期限。

    办案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并没有机械地审理此案,而是在受理案件后,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调解室,向原、被告双方悉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且也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最终原告自愿撤诉。临走的时候,杜某说:“我家里十分困难,买这个房子已经花光了我所有积蓄,如果没有法官给我们解释,我们还在这条路上继续走下去,不仅没法把事情解决,还会一直浪费时间走弯路,真心谢谢法官。”

    当事人的撤诉不代表诉讼的完全终结,而是更清楚自己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走弯路。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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