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打猎却“猎杀”同伴 两男子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20-09-03 10:55:56
非法持枪打猎却“猎杀”同伴,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2月中旬,张某认为临近冬至,是猎杀野猪的好时节,随即叫上同村兰某从邻村范某处借得两支射钉枪改制的枪支,以备打猎时用。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兰某在沙县高桥镇某村旁边的田里干活时,听到有野猪活动的声音,即打电话告知张某。经到场确认有野猪后,兰某、张某二人各持一支范某提供的改制射钉枪上山打猎。当日15时30分许,在狩猎过程中,兰某误将张某当成野猪,开枪击中张某的右大腿上段右股静脉,致其大出血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在狩猎中持枪误伤被害人张某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兰某、范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非法持有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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