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一男子持枪相约伙伴上山打猎,被发现后先是逃窜后又自首获刑。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廖某某在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将一支射钉枪藏匿在其家中。2019年11月4日晚,廖某某叫范某某一同去打猎,后在黄潭村白水路段被民警查获,廖某某一时惊慌失措便持枪往山上逃窜。次日2时许,经电话通知,廖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民警投案并带民警找到其丢弃在山中的射钉枪。经鉴定,廖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归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廖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接受处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