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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景区内溺亡 旅游公司被判担责30%

发布时间:2020-10-10 16:59:12


    “儿童景区内溺亡,是监护人的监护失责,还是景区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缺失?”9月26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果园法庭的法官来到坡头乡人民政府,巡回开庭审理一起7岁儿童景区内溺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主审法官结合主要旁听群体中小学生,以案普法,并当庭判决被告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某、吕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渑池法院审理查明:小焦的父母在外打工,年仅7岁的小焦由爷爷看带。2019年8月8日,小焦跟随其爷爷到工作的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售票室,后被发现在附近水坝中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了4000元,但其他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小焦父母将景区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小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人身安全应由其监护人负责,小焦跟随其爷爷到工作的景区售票室,对于工作区域的情况其爷爷应当了解,却疏于对孩子的监护,孩子脱离监护范围,没有注意孩子的行踪,最终导致孩子在水坝中溺水死亡,应当对孩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被告作为景区的管理人,应当预见事故发生地水坝的危险性,却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小焦溺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因小焦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经过审理,渑池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某、吕某某各项损失121225.4元;驳回原告焦某、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该案涉及儿童人身安全,渑池法院特意邀请坡头乡中小学安排学生旁听审理,并以案说法现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提高景区周边群众的安全意识,也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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