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波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文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3日13时许,在南昌县某住宅小区内,保安文某因阻止被告人张某波张贴小广告,发生口角后双方产生纠纷。当日14时许,被害人文某从该小区骑电动车回家至某路口时,被告人张某波驾驶一辆微型货车载着其父亲张某文将其阻拦,二人随即对文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文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波、张某文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19年8月21日上午,张某波因过失发生火灾案被行政拘留时查获;同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波、张某文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文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