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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的“救命钱”要不回 追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0-11-04 17:23:22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就是“救命钱”,因为给事故中受伤的老太太董某兰垫付了抢救金,可这垫付的“救命钱”迟迟得不到偿还,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业务承办人某保险公司将该事故肇事人韩某军及受害人董某兰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韩某军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救助金67529.12元;驳回对董某兰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韩某军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在中站区某老年公寓路口西侧,与步行的董某兰相撞,造成董某兰、韩某军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韩某军弃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军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董某兰被送往医院救治,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向该医院下发了河南省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原告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业务承办人,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垫付了董某兰的抢救费67529.12元。

    另查明,董某兰就该事故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韩某军赔偿董某兰各项损失116984.23元,该赔偿款扣除了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的承办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并及时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是其法定职责。原告根据救助政策为受害人董某兰垫付抢救费用67529.12元,原告应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被告韩某军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韩某军赔偿董某兰的各项损失中扣除了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现原告请求被告韩某军偿还其垫付的抢救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是缓解当事人的部分经济压力,对受害人予以及时抢救救助。因此救助基金偿还义务人应及时进行偿还,使救助基金循环利用,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众!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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