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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中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刑一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17 08:52:30


    11月4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违禁品,予以没收。

    此次庭审由上海嘉定法院院长段守亮,上海嘉定法院审委会委员郏义嘉,人民陪审员姜红琴组成合议庭,段守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检察院)检察长葛建军出庭支持公诉,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玉梅到庭参加诉讼。

    上午9点30分,法槌敲下,庭审正式开始。在持续近一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段守亮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发表的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庭审现场秩序井然。

    上海嘉定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展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伪造房地产公司、银行的印章,伪造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其辩护人就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强烈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故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起,被告人薛某某在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展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为帮助客户办理购房贷款等手续,牟取非法利益,将沈某某的个人信息、照片、办证要求及需制作的证件类别、印章名称告知他人,“订制”、购买伪造的离婚证1本、结婚证1本,以及上海市某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档案证明专用章1枚。经鉴定,2本证件、1枚印章均系伪造。薛某某将吴某某、刘某某、喻某的个人信息、办证要求告知他人,“订制”、购买居民户口簿3本。经鉴定,3本证件均系伪造。此外,薛某某还将所需制作的印章名称、印文样式等告知他人,“订制”、购买刻有“某置地(上海)有限公司”、“某置地(上海)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某(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业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各1枚。经鉴定,4枚印章均系伪造。

    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16日在薛某某暂住处查获上述伪造的证件、印章等,并于次日将薛某某抓获。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展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伪造房地产公司、银行的印章,伪造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为薛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控辩双方关于薛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上海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薛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违禁品,予以没收。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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