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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十年“五进宫” 屡次犯案受刑不思悔改

发布时间:2020-12-03 10:25:10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认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不会被定罪判刑。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翻墙进入通化县某钢厂,在钢厂仓房内共计盗得五件铜套子(铜制品)。经鉴定,被盗的五件铜套子共计重153.7斤,价值人民币291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被盗的涉案物品已返还。经查,王某小学文化,在2009年至2019年曾因犯虐待罪、盗窃罪共入狱五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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