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丈夫阻止妻子生小孩 妻子诉请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1-26 14:08:19


    因丈夫阻止自己生育小孩,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吴某今年32岁,其丈夫黄某已45岁,两人均系再婚。吴某与前夫尚未生育便已离婚,而黄某与前妻已有一个男孩,并已结婚生育有一孙子。吴某与黄某结婚不久便怀孕,但黄某认为自己孙子都有了,再生育小孩觉得难堪,便极力阻止吴某生育,并强迫吴某将小孩打掉。去年吴某再次怀孕,但黄某仍不愿意要小孩,强行与吴某同房,导致吴某流产。

    吴某认为黄某没有考虑其的感受,与黄某争吵两次后离开黄某家,两人之间互无联系, 2015年1月19日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黄某的再婚是两人经过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决定,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判决驳回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吴某与黄某两人之间无任何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2015年10月12日,吴某以两人确已无法和好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案经调解,黄某不同意离婚,亦不同意吴某生育小孩。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被告黄某阻止原告吴某生育小孩,导致尚未有过生育的吴某生育小孩的愿望无法实现,确对原告吴某及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伤害,况且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之间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已完全破裂,原告吴某的离婚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遂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09108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