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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办理公租房诈骗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发布时间:2021-03-26 09:51:35


    3月17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江谎称有关系能办理公租房诈骗一案,并当庭宣判上诉人王某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江向谭某发谎称,自己认识重庆市万州区房管局某局长的儿子,可以在收取部分公租房办理费用后,帮其申请到公租房,余款在交房时给付。谭某发信以为真,遂将自己及其亲友共计18人办理公租房的预付款及部分尾款共计40400元,交给王某江。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王某江又以相同方式向张某辉行骗,张某辉将其亲友11人的办理公租房款项共计132000元,交给王某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江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谭某发、张某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400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江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二中法院受案后,合议庭反复查阅案卷材料,研究案件争议焦点。庭审中,两名被害人谭某发、张某辉出庭证实王某江亲友在二审期间代王某江退赔全部诈骗款项,并当庭表示对其予以谅解。合议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并听取了上诉人的最后陈述,整场庭审张弛有度,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休庭后,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出现上诉人王某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新证据,二审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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