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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中途退庭 法院按缺席处理判令返还本息

发布时间:2021-03-26 09:56:35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赵某在庭审过程中担心被保证人及其家人殴打,中途“尿遁”,法院认定赵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依法按缺席判决处理,并判令借款人赵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41万余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抵押人秦某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15年3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秦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及《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向赵某提供人民币46万元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60个月。秦某愿意提供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产一套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嗣后,原被告另行于2016年4月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6万元,贷款期限为46个月,从2016年4月到2020年2月,利率为年利率7.505%。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46万元,但赵某未能按约定返还贷款本息。截止2020年12月,赵某尚欠借款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赵某在答辩和质证结束后,以尿急为由向法庭申请暂时休庭。经办法官询问原告某银行和被告秦某的意见后,休庭十分钟。可赵某一去不复返,20分钟过去后,法官愈发感觉不对劲,遂电话联系赵某。出乎意外的是,多次拨通后赵某方才接听电话,表示因担心秦某在庭后纠集家人对其进行殴打,所以提前离开,并表示对拖欠借款并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来,赵某和秦某系女婿和丈母娘关系,赵某因本案借款反复说服秦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赵某无法返还银行贷款,秦某及其家人多次催讨,赵某一直避而不见。庭审中,无奈到庭的赵某感觉秦某及其家人言语不善,担心庭后被殴打,遂借机中途“尿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秦某存在金融借款和抵押担保关系,原告某银行已经完成交付义务,有原告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等佐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赵某庭审中途“尿遁”,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秩序,干扰了诉讼进程,应按缺席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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