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教育整顿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我市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法推动“都城地”建设和“四区四化”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肇东市人民法院特制定20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措施。
一、
在诉讼环节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
法律服务
1.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政治站位。
坚持做到市委工作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保障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自觉把法院工作融入全市发展大局。
2.健全完善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提起诉讼案件,做好立案指导,依法及时立案登记,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
在审判环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
合法权益
3.妥善审理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
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经营需要确有困难企业,保证企业不因偿还贷款而影响生产经营,努力实现民营企业与金融企业互利双赢的法律效果。
4.妥善审理民营企业买卖、租赁、劳务纠纷。
严格按照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明确划定纠纷双方责任,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5.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案件。
严格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农村土地集中连片向生产大户流转,依法助推涉农民营企业产业化发展、规模化经营。
6.妥善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对于资金链断裂、债务暂时难以清偿,但尚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涉农民营企业,要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全力支持民营企业依法重整,帮助和支持涉农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7.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执法办案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原则,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制裁违约行为,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8.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人身安全。
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防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依法正确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加大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追赃挽损工作力度。
9.开展民营企业诉讼案件专项清理。
对民营企业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未结案件的办案节奏。开展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经济犯罪专项整治活动,让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得到保障。
10.依法纠正民营企业冤假错案。
对受理审查的民营企业再审申请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三、
在执行环节努力兑现涉农民营企业
合法权益
11.加大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
定期开展“护企助农”等专项执行活动,积极运用集中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网络查控等执行措施,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扩大执行声威,形成强大的执行震慑力,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及时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最大限度兑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2.开展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专项清理。
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力度,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
在慎用强制措施上确保民营企业健康
良性发展
13.依法慎用强制措施。
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
14.依法慎用保全措施。
对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民营企业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于民营企业能够提供其他等额财产作为担保的,可依法变更保全措施。
五、
在建立长效机制上持续优化民营企业
发展环境
15.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络机制。
市法院与市工商联建立法企协调联络机制,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定期走访企业,定期进行工作上的联络沟通。
16.建立为民营企业司法建议机制。
紧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收集、归纳、整理存在的共性法律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策,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措施。
17.开展针对民营企业普法宣传。
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加强在办案中的释法说理,定期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
18.开展企业产权保护工作指导。
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加强对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政策解读,增强自主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增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绿色食品标识、寒地黑土品牌、自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维权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
19.加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工作管理和监督。
成立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院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中层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0.建立涉民营企业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对民营企业审理和执行情况实行报告制,及时上报党组备案。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诉讼、执行的重大案件,要层报市委和上级法院。定期向市委和人大常委会报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