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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法院审结一故意伤害案件 二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1-07-13 15:46:34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李某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被告人杨某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凌晨2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泰宁一小区大门口路段拉扯一女子,李某见状上前劝阻,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驾车在一旁等候的被告人杨某欣见状,遂上前与李某春一起殴打李某,将李某打倒在地后驾车离开。

    在前往灵秀商城某酒馆的途中,杨某欣电话告知仍在该酒馆喝酒的张某(已起诉)与叶某等八人到路口等候。随后,杨某欣驾车与李某春到灵秀商城路口将张某等八人载上,并告知李某春与他人打架了,欲寻找那人报复,遂驾车返回某小区大门口,李某春、杨某欣等人在该小区大门口附近发现李某,杨某欣、李某春便指使张某等八人下车殴打李某,李某在跑到一人行道时被追上,李某春与张某等人一起殴打李某,将李某打倒在地。

    期间,李某朋友熊某过来查看李某伤势时,杨某欣、李某春又指使张某等人将其殴打,李某春等人再次冲上去将熊某殴打倒地,杨某欣驾车在一旁等候,后因路人报警杨某欣等人驾车离开现场。李某、熊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其中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听力评定为轻微伤),熊某伤情构成轻微伤。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春、杨某欣自动到泰宁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李某、熊某与被告人李某春、杨某欣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等八人与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熊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该款已全部履行,李某、熊某对被告人李某春、杨某欣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春、杨某欣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某春、杨某欣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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