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以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还被害人李某诈骗款人民币拾万零玖仟伍佰陆拾元。
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汪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的丈夫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请客吃饭、送礼及在公检法机关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等为借口,对被害人李某实施诈骗二十余次,共计从李某处骗取现金108350元,此外还骗取被害人李某一套价格为1210元的护肤品。
另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汪某因吸毒被寿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罚款伍百元;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汪某因盗窃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2020年5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95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汪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