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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工索要好处费 8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1-07-14 10:37:37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姚某等八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2年5月左右,李某中标萍乡市湘东区某局装修工程。刘某、姚某某、彭某、姚某、汤某、曾某、肖某、向某等人通过多次阻工的方式向李某索要工程或好处费,最终李某被迫支付好处费5万元。案发后刘某等人已经全部退赔非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2014年年初,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湘东电厂负责拆迁厂房设备工程。曾某、姚某某、彭某、姚某、汤某、肖某、向某等人通过阻工的方式威胁要在工地上做事,最终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被迫支付好处费5万元。案发前曾某、汤某、向某、肖某已全部退赔非法所得,案发后姚某某、彭某、姚某已全部退赔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第一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等七人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第二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等七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曾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等八人积极退赃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等八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坦白、自首情节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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