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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是否需要向非亲生婴儿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1-07-14 14:40:46


    【基本案情】

    杜某在与陈某恋爱期间发现陈某已怀孕,向其承诺孩子出生后会承担抚养义务。世事难料,二人婚后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常因琐事产生矛盾,陈某回到娘家养胎,之后产下女儿悦悦,并带着悦悦在娘家生活。2020年9月,杜某以二人未共同生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陈某同意,但要求杜某履行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

    问:上述离婚案件中,杜某是否需要向非亲生婴儿悦悦支付抚养费?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陈某虽然是在婚后生下悦悦,但悦悦一直与陈某生活,未与杜某共同生活,未与杜某形成抚养关系,杜某则不是与悦悦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亲。虽然杜某在婚前承诺与陈某共同抚养腹中婴儿,但这仅建立在二人婚姻存续的基础之上,离婚后,杜某没有向悦悦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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