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4日21时许,汤某欲购买毒品,遂微信联系张某(真实身份不详)寻找卖毒者,张某把被告人邱某的手机号码给了汤某,汤某随即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邱某,向其表示需购买400元冰毒,并托其帮忙购买吸食工具。被告人邱某随后将一小包冰毒及一套吸毒工具,带至双方约定的某医院门口交付,汤某支付了420元现金(其中20元为代购圾食工具的费用)。
第二天16时许,汤某再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被告人邱某,向其表示要购买400元冰毒和100元麻果,双方约在袁山中路某网吧交易。17时许,被告人邱某携带一包冰毒(白色晶体)和麻果(红色颗粒)混合物,来到该网吧准备交易时,被蹲守的民警抓获。
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和红色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上述毒品净重0.22g。
另查明,邱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16年2月6日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两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邱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邱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