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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展示司法人文关怀

发布时间:2021-07-15 17:2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等原则明确写入婚姻家庭编,标志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的正式入法。虽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和精神是抽象的,但是制度实施和保障却必须是具体而细致的。离婚从来都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往往还会牵扯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无论是法官对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考量,还是轮流抚养判决结果的作出,均是司法裁判者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的体现,充分展示了司法裁判的人文关怀。

    一方面,离婚案件的处理需要“面向未来”,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当事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仍将共同面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及探望等多个问题。因此,家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纯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辨是非,要注意感情的修复,缓解家事矛盾。裁判结果应当具有面向未来性,充分考量其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的影响。

    另一方面,离婚案件的处理呼吁“柔性司法”,在审判理念、审判方式和裁判功能定位等方面体现人文关怀。在处理离婚纠纷时,裁判者需要兼顾“婚姻自由”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裁判理念,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考量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温暖的人文关怀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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