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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受赠方能否请求履行?

发布时间:2021-07-15 14:29:29


    问:夫妻间签订房产赠与合同,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登记,赠与方反悔,受赠方能否请求履行合同?

    答:这个问题,要看房产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受赠方有权请求赠与方履行房产赠与合同。如果房产赠与合同未经公证,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只要不想给就可以不给),受赠方无权请求赠与方履行房产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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