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宠物狗被撞死,主人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21-07-23 16:03:35


    齐先生:

    法官,您好!我和老伴爱人膝下无子,7年前我们样了一条宠物狗堂堂,我们都将它视为家人。前不久我们带着堂堂散步的时候,堂堂被一辆小客车撞死。此事让我和老伴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请问,我们能否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失?

    法官:

    齐先生,您好!我们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一般不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而你们虽然与宠物狗堂堂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你们主张精神赔偿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09700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