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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合同诈骗 两被告人获利4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09 11:04:31


    中国法院网讯 (李在女)  被害人轻信了合同的效力,而没有去认真查明对方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手段,致使财产遭受了损失。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对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刑事处罚。

    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邵某某,告知其大庆市林甸县和哈尔滨玉泉镇有水利灌溉工程可以赚到钱,但需交进场保证金40000元,问其是否承包,邵某某表示同意承包。

    2015年1月,王某某、孙某某和邵某某相约在齐齐哈尔市火车站,见面后王某某和孙某某给邵某某看了盖有黑龙江省水利部门公章的虚假的施工合同和盖有黑龙江省水利厅财务专用公章的虚假的40000元收据,王某某并让孙某某与邵某某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并将收据交给邵某某,邵某某将40000元保证金交给孙某某。后王某某、孙某某将手机换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工程进场保证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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